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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条例是依据教育部有关《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》规定,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端正学风,同时为使我校学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。
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处理学生,由学生处会同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,按《条例》细则处理。
第四条 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劝其退学、勒令退学。
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一经发现,坚决查处,并填好“学生违纪登记表”,书面报送校长、校行政会议。
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由学生处编制统一的处分通告,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,并通知家长(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,由班主任邮递给家长)。
第二章 细 则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:
1.对违法、受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;
2.偷盗学校、教职工及他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者,结合经济处罚,偷盗者再退回赃物;
3.破坏公物,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者,结合经济处罚;
4.在校内滋事打架斗殴、打群架的主要参与者、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、斗殴者,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校内持器伤人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结合经济处罚;
5.有偷盗行为而屡教不改者;
6.在校期间,谈情说爱,严重影响学习,并造成不良影响者;
7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0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8.在校拉帮结派、违法乱纪,造成严重后果者;
9.在校屡有流氓习气、恣意生事或有不自爱行为者;
10.目无师长、不服管教、辱骂威胁领导、教师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;
11.翻墙、上网屡教不改者;
12.经常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者;
13.以各种形式、手段进行赌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者;
14.无故缺考三科以上者。
第五条 不愿学习,经常不按时上课,不做作业,不交作业,不参加集体活动,经常无故旷课,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,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,劝其退学。
第四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.犯有第一条2、3、5、6、7、9、10款错误,但认错态度诚恳,有悔改表现,可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(期限半年或一年);
2.经常出入网吧、游戏厅者,上课、上自习期间,借故外出滞留游艺场所者;
3.翻越校围墙者,并处以经济处罚;
4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24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:
1.破坏公物,造成一定损失或偷盗行为而认错态度尚好,追回赃物的同时,进行经济处罚;
2.携带匕首、刮刀、菜刀及各类管制刀具;
3.一学期无故旷课18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4.在校内外喝酒闹事,猜拳行令者;
5.在校内外经常吸烟,屡教不改者;
6.在校内上学期间进入网吧上网一次者;
7.留校外人员在校住宿者。
第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2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2.在校期间拉帮结派者;
3.有意撕毁学校布告、涂改学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。
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:
1.缺乏文明言行,再墙壁等公共器物上乱涂乱画,诋毁他人人身或名誉者;
2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在6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3.在校内随意大小便者,结合经济处罚;
4.仪表、仪容不符合《中职生日常行为规范》者;
5.走读生不佩戴走读证强行出入校园、佩戴他人走读证出入校园或将走读证借给他人者;
6.学生骑摩托车上学者;
7.上课期间玩手机,不服从管教者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学生及违纪情节,由学生处和班主任核实取详实材料,并初步教育。
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主管领导会同学生处、专业室直接处理,备档;劝其退学、勒令退学处分,由校委会研究,处理备案。
第三条 以上处分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,下发班级,并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四条 一学期受到两次处分者,按勒令退学对待。
第五条 对于受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可酌情请家长配合教育,做到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。对犯有第三条或第四条或本《条例》未包括错误种类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。
第六条 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、优秀员团、优秀班干部、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。
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,经过一段时间教育(一般不少于一学期),确实改正错误,经本人申请,班级讨论,班主任签署意见,再经学生处核实,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销处分,并张贴在学生大会上宣布。
第八条 凡已撤销的处分,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,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,不发毕业证书。
第九条 本条例学生考核由学生处、专业室、班主任、任课老师及值班人员共同负责。
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2016年5月16日
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条例是依据教育部有关《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》规定,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端正学风,同时为使我校学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。
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处理学生,由学生处会同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,按《条例》细则处理。
第四条 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劝其退学、勒令退学。
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一经发现,坚决查处,并填好“学生违纪登记表”,书面报送校长、校行政会议。
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由学生处编制统一的处分通告,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,并通知家长(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,由班主任邮递给家长)。
第二章 细 则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:
1.对违法、受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;
2.偷盗学校、教职工及他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者,结合经济处罚,偷盗者再退回赃物;
3.破坏公物,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者,结合经济处罚;
4.在校内滋事打架斗殴、打群架的主要参与者、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、斗殴者,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校内持器伤人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结合经济处罚;
5.有偷盗行为而屡教不改者;
6.在校期间,谈情说爱,严重影响学习,并造成不良影响者;
7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0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8.在校拉帮结派、违法乱纪,造成严重后果者;
9.在校屡有流氓习气、恣意生事或有不自爱行为者;
10.目无师长、不服管教、辱骂威胁领导、教师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;
11.翻墙、上网屡教不改者;
12.经常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者;
13.以各种形式、手段进行赌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者;
14.无故缺考三科以上者。
第五条 不愿学习,经常不按时上课,不做作业,不交作业,不参加集体活动,经常无故旷课,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,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,劝其退学。
第四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.犯有第一条2、3、5、6、7、9、10款错误,但认错态度诚恳,有悔改表现,可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(期限半年或一年);
2.经常出入网吧、游戏厅者,上课、上自习期间,借故外出滞留游艺场所者;
3.翻越校围墙者,并处以经济处罚;
4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24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:
1.破坏公物,造成一定损失或偷盗行为而认错态度尚好,追回赃物的同时,进行经济处罚;
2.携带匕首、刮刀、菜刀及各类管制刀具;
3.一学期无故旷课18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4.在校内外喝酒闹事,猜拳行令者;
5.在校内外经常吸烟,屡教不改者;
6.在校内上学期间进入网吧上网一次者;
7.留校外人员在校住宿者。
第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2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2.在校期间拉帮结派者;
3.有意撕毁学校布告、涂改学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。
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:
1.缺乏文明言行,再墙壁等公共器物上乱涂乱画,诋毁他人人身或名誉者;
2.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在6节(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课一节论处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统计,两操和晚自习按课统计)以上者;
3.在校内随意大小便者,结合经济处罚;
4.仪表、仪容不符合《中职生日常行为规范》者;
5.走读生不佩戴走读证强行出入校园、佩戴他人走读证出入校园或将走读证借给他人者;
6.学生骑摩托车上学者;
7.上课期间玩手机,不服从管教者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学生及违纪情节,由学生处和班主任核实取详实材料,并初步教育。
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主管领导会同学生处、专业室直接处理,备档;劝其退学、勒令退学处分,由校委会研究,处理备案。
第三条 以上处分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,下发班级,并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四条 一学期受到两次处分者,按勒令退学对待。
第五条 对于受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可酌情请家长配合教育,做到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。对犯有第三条或第四条或本《条例》未包括错误种类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。
第六条 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、优秀员团、优秀班干部、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。
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,经过一段时间教育(一般不少于一学期),确实改正错误,经本人申请,班级讨论,班主任签署意见,再经学生处核实,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销处分,并张贴在学生大会上宣布。
第八条 凡已撤销的处分,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,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,不发毕业证书。
第九条 本条例学生考核由学生处、专业室、班主任、任课老师及值班人员共同负责。
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2016年5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