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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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
(2012年6月22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3会议通过)
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
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
第四章 学生管理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六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第七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实施依法治校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根据《教育法》和《义务教育法》(《职业教育法》)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惠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。
学校地址:惠民县城武定府路育才街15号。
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,层次为中专,学制三年。
第四条 学校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;学校设立的目的: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的初中级技能型人才。
校训:团结勤奋求实创新。
校风:品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身体力行、风度儒雅。
教风:爱生、进取、奉献。
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:求知的乐园、和谐的家园、成才的摇篮。
学校的育人目标:培养社会需要的初中级技能型专业技术人才。 。
第六条 校徽: 。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
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,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。
第九条 校长的职权:
(一)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;
(二)执行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决定;
(三)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,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;
(四)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保护和管理校产;
(五)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惩;
(六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七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八)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,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,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、教育教学管理工作,对校长负责。
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。
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。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:
(一)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、政策的贯彻实施,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。
(二)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(三)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,对学校共青团、工会、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,深入了解,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,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。
(四)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,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,讨论学校长远规划、学年和学期计划、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、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,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。
(五)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,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。
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。
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,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。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,由主任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,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。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,校长决定的体制。
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:(应当包括校长及校级、副校级干部、工会主席等),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。必要时可以吸收教师参加。
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由校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五条 学校设教务处,由教务主任一名,教务员2名组成,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。
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(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),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,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召开1-2次会议,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。
第十七条 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、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审议学校发展规划,审核预算决算;
(三)审议学校工作报告,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,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;
(四)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;
(五)评议监督校长、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,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。
(六)接受、审议教职工(代表)提案,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。
第十八条 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(代表)大会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,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。
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
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(用)制。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,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聘任(用)。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(用)合同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任(用)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任(用)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(用)合同确定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。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,以所教学科为主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(用)、晋级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第四章 学生管理
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,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,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,学校履行助学义务,帮助其完成学业。
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根据学校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对违反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学生受处分后,进步显著,确实改正了错误的,一学期后,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,经校长批准,可撤销处分。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。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、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实行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,坚持因材施教原则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;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,激发学习兴趣,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、习惯。
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
学校从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,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,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、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,肯定成绩和进步,指出缺点和不足,不得讽刺挖苦、粗暴压服,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、卫生工作的规定,抓好体育课、课间操、眼保健操、体育活动、卫生防疫、健康教育等工作,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,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,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、校舍、设施、图书、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,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、心理特点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。学校不随意停课,如遇灾害性天气,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,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,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,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;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,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,优化育人环境。发挥自身优势,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,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。
第六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,多渠道筹措为辅。
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,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,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、场地等,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改变其用途。
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,保持校舍完好,不得使用危房。
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。
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,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。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、物代替勤工俭学。
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,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通过后,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。
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。
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(或其代表会)负责解释。